1.(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對于貶值損失,并非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賠損范圍,對其內涵、外延缺乏統(tǒng)一的規(guī)定,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后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即更多的體現(xiàn)為車輛交換價值的損失。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為法定的賠償項目。其次,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補、回復,而不在于履行利益的實現(xiàn),因此事故后,車輛所受損失的范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上述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shù)姆秶?br>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