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借貸作為民事訴訟糾紛,起訴時應該符合民事糾紛起訴的條件。首先,需要有合格的原告,也就是說原告需要是本案民間借貸糾紛的權利人。其次,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也就是說被告是需要承擔本案義務的人并且原告能夠提出明確的被告,例如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等等。再次,原告需要能夠提出合理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需要在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內。最后,原告起訴的法院需要有管轄權,因為不同地區(qū)不同級別的法院所管轄的案件范圍不同,沒有該案管轄權利的法院不能受理該案件,所以原告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能在職權范圍內展開案件的審理工作。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