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押當事車輛調查處理。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
2.法律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對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的財物以及由公安機關負責保管的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調換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財物的保管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