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抽象概括,而案件事實清楚的實質意義就在于,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與具體的犯罪所要求的全部構成要件相吻合。
2、人民法院改變指控罪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同時也必然會導致對被告人辯護權的侵犯,因為辯護是針對指控而產生的,沒有指控自然就沒有辯護,在法官行使變更指控罪名權的情況下,對被告人作的有罪判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都已經超越了起訴書的指控范圍,所以被告人和辯護人在案件審理時,不會也不可能對超越起訴書指控范圍以外的事實和罪名進行辯護。
3、人民法院變更指控罪名,還會導致刑事訴訟立案管轄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