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當條件符合時,合同解除;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發(fā)生《勞動合同法》中的法定解除情形時,合同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