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可以拒絕,知會主管即可。
2、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且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并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br>3、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拒絕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對勞動者進行處罰。但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安排加班的,勞動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