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期間
(1)一般仲裁時效: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時效中止:期間出現(xiàn)法定事由,仲裁時效會自動中止(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中止事由消除之后,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3)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期間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特殊情形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期間
(1)一般規(guī)定(適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仲裁終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2)特殊情形:仲裁終局案件,依據(jù)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
勞動者:對于仲裁終局案件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若對裁決不服,則必須先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若法院裁定撤銷,對于該撤銷裁定不滿,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仲裁時效期間一般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勞動訴訟時效期間為十五日,自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