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而不是企業(yè)、團體或者別的法人,更不是個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5、有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規(guī)定可以直接起訴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應先申請行政復議。
6、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