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如果故意違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不管其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guī)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