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一個月后公安機關再次將案件送到檢察院審查,對于依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檢察院可以作存疑不起訴處理,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經(jīng)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達到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存疑不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