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監(jiān)督過程中,對于人民法院在附帶民事訴訟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和后果,分別采取不同的糾正方法:
1、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以在庭審后提出口頭糾正意見。
2、對于違法行為比較嚴重,或多次發(fā)生一般違法行為,經口頭提出糾正意見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并上報上級檢察機關。
3、對于嚴重違法已構成犯罪的審判人員,按照案件的管轄范圍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4、發(fā)現(xiàn)法院的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有權依法提出抗訴。
對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