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
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