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壓力過大小心這些?。殘雠缘膲毫Γ?/p>
2023-03-06
更新時間:2023-03-06 00:45:40作者:[db:作者]
不日發(fā)現(xiàn)有些資訊網(wǎng)站會發(fā)布一些關于古代如何懲罰作奸犯科之女性犯人的文章,其中以剮刑女犯騎木驢最為殘忍和變態(tài),因為這也是最吸引讀者眼球。但是這些媒體的行為有些不嚴謹,因為僅僅是在滿足讀者獵奇心理而已,并沒有考據(jù)史實容易誤導了讀者。那么關于騎木驢這樣的刑罰最早的記述是什么時候呢?咱們先來看看騎木驢歷史的真相。
其實中國古代懲罰女犯比較講人道
關于古代女性犯罪,典籍里有著相當多的記載,但是由于女性是男性的附屬品,這一社會屬性決定了女性犯罪幾率并不高,所以,比較起男性犯罪記錄來看,女犯依然屬于鳳毛麟角。綜合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jié)論:歷朝歷代對于女犯還是比較人性化的。
古書中關于“婦人不著械”“婦人無肉刑”的說法也有很多,體現(xiàn)出法制的“德”的一面。就笞杖刑罰而言,對婦女也是有照顧的,而改用鞭背,對于犯奸罪的則采取脫褲留朡(內(nèi)褲)的方法。而且,對這類不得不施以笞杖的女犯,行刑者也多半會比較寬容,憐香惜玉之心怕是天生的。對于處死女犯,古人多用毒藥、活埋等“體面”的方法。賜三尺白綾讓人自盡的方法看起來也是比較人道的,可是法國一位漢學家依然批評了這種做法,因為在中世紀的法國,為了“體面”,女人是不會被吊死的,畢竟一個女人吊在半空中,在眾人的眼皮下甩來扭去,晃動著雙腿是極不合禮儀的事,所以必須活埋她。有的婦女犯了罪,根本可以不受懲罰,因為她們是男人的附屬品,可以有自己的男人代為受刑。杖責這應該算是對女子行刑的一個極端。
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女人犯罪,由直系親屬里的男人代為受刑;二,婦人不著械,婦人無肉刑;三,杖責刑罰,對婦女也有照顧,改用鞭背;四,犯奸罪女性,是脫褲留朡(內(nèi)褲)。
可見行刑者對女犯比較憐香惜玉。
我們知道,剮刑這種刑罰最早出現(xiàn)在《舊唐書》里,桓彥范被處死時就是使用的剮刑,“乃令左右執(zhí)縛,曳于竹槎之上,肉盡至骨,然后杖殺?!边@種把人綁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剮盡直至露出白骨的殘忍刑法,已經(jīng)和五代時期的凌遲很接近了。但是,有一點需要說明,剮刑在古代并不使用于女死刑犯的身上。哪怕是政治犯,就是造反的女性,也只是斬首,一刀了事,跟剮刑完全不一樣。
古人對一般女死刑犯多用毒藥、活埋等“體面”且人道的方法處死,貴族女性犯死罪,往往賜三尺白綾讓她自盡。這樣的記載最多最常見,唐朝的楊玉環(huán)、太平公主等人都是死于自盡。
木驢作為刑具無歷史依據(jù)
再來說說騎木驢這種極端性虐變態(tài)的刑罰,無稽之談之極。趙炎讀歷史典籍數(shù)年來從未發(fā)現(xiàn)哪個朝代有過這種刑具,也未發(fā)現(xiàn)有哪個女人受過這種刑罰。如果說有的話,也只是有一個男人在特定條件下偶爾受到過騎木驢的懲罰。
宋代《三朝北盟會編》中記載,建炎元年(趙構(gòu)登基第一年),密州知州趙野棄城而逃,被密州軍卒杜彥、李逵、吳順抓回之后,受到的處罰就是騎木驢(野不能應,彥令取木驢來,釘其手足,野大驚,乃呼曰“……”,眾已撮野跨木驢,釘其手足矣)。這里的騎木驢不一定就是刑律所規(guī)定的正規(guī)刑罰,當然就談不上是正規(guī)的刑具了,更大的可能是幾個大兵臨時搞的惡作劇,以懲罰可恥的逃兵。
騎木驢最早的始作俑者竟然是施耐庵
有人可能要納悶了,那剮刑女犯騎木驢到底是怎么流傳開來的呢?趙炎跟大家說,罪魁禍首是三本書,不是嚴肅的歷史,也不是野史,而是明清之際文人寫的三本小說:《水滸傳》、《二十四史演義》、《施公案》。成書時間最早的就是《水滸傳》,因為施耐庵是元末明初的人。
在《水滸傳》里,這樣描寫王婆受刑:“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后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剮?!睆倪@段描述來看,王婆判的剮刑,要騎木驢去刑場。慢說宋代沒有剮刑,即使有,一個小小知府也無權(quán)判決罪犯死刑,宋代的死刑判決權(quán)在皇帝手里,徽宗年間,死刑核準歸大理寺管。也就是說,施耐庵創(chuàng)作《水滸傳》時,極有可能是受到《三朝北盟會編》所記故事的啟發(fā)(僅有的記載),從而虛構(gòu)出女犯騎木驢的情節(jié)。由于水滸傳的廣泛傳播,對其后的明清文人影響極大。
在《二十四史演義》里,敘述明末的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一根木頭上豎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道內(nèi),然后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數(shù)日方氣絕”。這就更離譜,明代是個理學和心學并重的朝代,輕慢女性地位是不假,但決不至于如此的殘忍和酷烈。顯然清代文人是在施耐庵虛構(gòu)的基礎上,進行了再想像和發(fā)揮。
而在《施公案》中,居然荒唐地認為口碑極好的神判施世綸,是騎木驢刑罰的原始發(fā)明者,“他洋洋得意地將自己的發(fā)明展示給看客,看客們快感十足——誰讓那女子淫蕩,這下,做鬼也是ML的姿勢!”如果這個論斷成立的話,那么所有出現(xiàn)在漢唐宋元的騎木驢女性都是虛構(gòu)的,我也不必再廢口舌了。趙炎的理解是,《施公案》作者大概感覺女犯騎木驢實在是找不到嚴肅的出處,不如戲弄一下施世綸,誰讓他是神判呢?
小說家和野史的記述可信嗎?
小說家言,可不可當歷史?這無需廢話,肯定不能。即便是歷史類小說,它的可靠性比起野史亦大有不如。這一點,清代學者袁枚是我們的榜樣,他在對待騎木驢性虐女性的謠傳時,以神話的方式進行了嘲諷,在《子不語》中說“婺源江秀才號慎修,名永,能制奇器?!抑懈铮び媚九?。行城外,騎一木驢,不食不鳴,人以為妖?!?/p>
如果所謂騎木驢真有現(xiàn)代人所附會的種種駭人聽聞的性虐功能,那袁枚是絕不會這般若無其事的把騎木驢當成發(fā)明的自動行駛的木車來提及的。
還有人可能還會問,那現(xiàn)在網(wǎng)上流傳的騎木驢圖片怎么解釋?呵呵,還用解釋嗎?如今這樣的時代什么樣的圖片設計不出來?而這照片中的大部分騎木馬的刑拘又是現(xiàn)代人自己憑空想象的呢?
結(jié)論:歸根究底,古代女性死刑犯受剮刑是一謬,剮刑女犯騎木驢又是一謬,木驢這一刑具更是一謬,都是某些明清無聊變態(tài)文人在長期的性壓抑之下炮制出來的想象,在想象中通過摧殘凌辱婦女獲得快感,而不惜通過編造歷史來滿足他們自己的淫虐欲望,而施耐庵就是發(fā)端者,還描述得津津有味,煞有介事,誤導世人不遺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