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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回應南京地鐵上喝水被開告知單:喝的瓶裝飲料 因首次未罰款

更新時間:2023-07-25 15:39:56作者:佚名

女子回應南京地鐵上喝水被開告知單:喝的瓶裝飲料 因首次未罰款

(原標題:女子回應南京地鐵上喝水被開告知單:喝的瓶裝飲料 因首次未罰款)

7月25日,有媒體報道一女子在南京地鐵上喝水被開罰單引關注。

當事女子告訴記者,事發(fā)7月17日地鐵3號線上,當時喝的是瓶裝飲料。地鐵巡邏人員看到后開了告知單,因是首次行為,并未罰款。

當事女子稱,溝通過程中工作人員很負責,帶她識別了地鐵內張貼的禁止飲食標識?!赌暇┦熊壍澜煌l例》第三十八條顯示在列車車廂內禁止飲食。

記者致電南京地鐵客服,其表示南京地鐵全程禁止飲食,包括飲水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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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鐵回應:列車上禁止飲食,喝水也是飲的一種,乘客可在站臺喝水

7月25日,根據后浪視頻報道,近日,江蘇南京一女子因在地鐵車廂喝水被開“罰單”,引發(fā)熱議。

視頻截圖

25日,南京地鐵回應稱,列車上禁止飲食,喝水也是飲的一種,發(fā)現(xiàn)后會做出相應處罰。主要考慮到在地鐵上喝水、飲料等時如果水滴灑落到地面,容易使乘客滑倒,也擔心會招來蟲子咬斷電路,影響行車安全。

該工作人員表示:“列車上禁止飲食,這是相關的規(guī)定,如果違反的話,會進行相應處罰的。列車上是禁止的,如果乘客不舒服,可以隨時下地鐵,站臺是可以喝水的。”

今年3月,也有乘客在南京地鐵喝酸奶被開“罰單”,據江蘇新聞報道,南京地鐵方面對此進行回應稱是告知單,并非“罰單”。

“3月14日的上午10:09左右,我辦的執(zhí)法隊員正常開展列車巡查,當二號線列車到達羊山公園至學則路區(qū)間時,發(fā)現(xiàn)了一名女性乘客正在喝酸奶,執(zhí)法隊員隨即上前進行勸阻,向乘客進行了《南京市軌道交通條例》相關內容的解讀,隨后開具了一張告知單,并非‘罰單’?!蹦暇┦械罔F交通設施保護辦公室綜合行政執(zhí)法一大隊副大隊長陳文才介紹。

女子回應南京地鐵上喝水被開告知單:喝的瓶裝飲料 因首次未罰款

南京地鐵方回應

《南京市軌道交通條例》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38條第6款明確規(guī)定,禁止在列車車廂內飲食,執(zhí)法人員開具告知單的主要目的是對乘客進行普法宣傳,引導乘客自覺遵守文明乘車秩序。

女子回應南京地鐵上喝水被開告知單:喝的瓶裝飲料 因首次未罰款

視頻截圖

除了不能在列車車廂內吃東西以外,其他禁止的行為包括吸煙、乞討、賣藝,使用電子設備聲音外放等行為。執(zhí)法人員提醒,地鐵車廂空間相對封閉,氣味難以散去,隨意飲食可能會影響乘客的乘車體驗;此外,油性食物殘渣、飲料如果不慎灑落車廂,可能會導致乘客滑倒摔傷,除了增加額外的清理工作量外,還可能引來蟲蟻,啃咬電纜或相關設備,影響地鐵行車安全。

媒體評論

南京地鐵“禁水令”, 舊規(guī)定何以引發(fā)新爭議

地鐵里的一瓶水,除了引來罰單,還有熱議。日前,一女子在南京地鐵車廂內喝水被開罰單,地鐵客服回應稱,列車上禁止飲食,“喝水也是飲的一種”,發(fā)現(xiàn)后會做出相應處罰。一時間,熱議不斷。

喝水確實是“飲”的一種,語義角度看的確如此。但生活不是咬文嚼字,還要講法理、道理與人情。

南京地鐵車廂禁止飲食也不是什么新規(guī)定,早在2014年7月出臺的《南京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也確實明確了禁止在“列車車廂內飲食”,而且將其列在了“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諸多行為之中。

因了這次的討論,當?shù)毓ぷ魅藛T也有了一段更詳盡的規(guī)則制定考慮:“在地鐵上喝水、飲料等時如果水滴灑落到地面,容易使乘客滑倒, 也擔心會招來蟲子咬斷電路,影響行車安全”。

事實上,就在2014年這一地方性規(guī)范出臺前,地鐵里禁止飲食條款就有相當規(guī)模的一番討論。甚至在草案幾次征求公眾意見時,一度還有過“從寬”的例外條款出現(xiàn),有一個版本的草案就增加了因身體健康原因需要飲食的除外條件,只不過在后續(xù)的草案版本更迭過程中被取消??梢姷罔F車廂里禁止飲食的規(guī)則,在彼時也同樣不少爭議。

而即便到了近十年后,從外界對于此項“最嚴禁水令”的驚詫,還是可以看到真問題的現(xiàn)實存在。這恐怕不僅是“一代網友換舊人”的時過境遷、話題重復,而是地鐵里“禁止飲食”直接把純凈水這種無色無味、用以維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飲品也禁了,其中的尺度與邊界起碼到現(xiàn)在還是個問題,大有商榷余地。

至少,從《南京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38條禁止在“列車車廂內飲食”來看,禁止喝水不符合立法目的。

因為該條明確指出的禁止行為是“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容貌、環(huán)境衛(wèi)生、運營秩序的行為”,也就是說,立法者希望禁止的這類行為是那些明顯影響公共空間和他人權益的行為,第38條列明的禁止“乞討、賣藝”“隨意涂寫、刻畫”等情形突出了這一特征。

而執(zhí)行者隨意擴大或機械解讀“禁止飲食”的內涵,偏離了立法目的。

當然,乘客身體不適,突發(fā)補水需求,是可以忍一忍到下一站出車廂解決,但是,乘客憑什么要忍?

水和飲料就是有本質不同,水是維系生命的基本物質,飲料是享受型消費,前者不涉及對公共秩序和他人權利的侵擾,一項地方性規(guī)范禁止人們喝水,是不當限縮人們基本生活權利。

換言之,這是公共管理需求是否有合理理由減損公民基本權利的問題。至少,當?shù)毓ぷ魅藛T以“滑倒”“招蟲”等蹩腳的理由來解釋,很難具有說服力。

有必要深究,彼時那個突然閃現(xiàn)、又突然神隱的特殊情況,究竟是如何進入地方立法考慮范疇,又是為何排除在了正式立法之外?而彼時地方立法的全過程,包括幾次征求公眾意見、每一項條款的存廢,是否都有詳盡的答疑解惑?這不該成為無法追溯的地方立法掌故,而需要一個更為清晰的說明。

水喝了,罰單也開了,再為這個罰單去找因由是容易的。現(xiàn)在需要深究的,是這背后的處罰依據在制定過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公眾的知情、參與,對于驟然消失的特例條款又是否有足夠充分的解釋?這是對現(xiàn)代城市治理細節(jié)的一點法治期待。

本文標簽: 地鐵  南京  喝水  告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