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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歲“老虎”獲刑,曾在市委書記、副省長、公安廳廳長等多個崗位上大肆斂財

更新時間:2023-12-13 19:18:51作者:未知

68歲“老虎”獲刑,曾在市委書記、副省長、公安廳廳長等多個崗位上大肆斂財

編輯丨余暉

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薛恒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薛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二十萬元。

對薛恒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薛恒,男,漢族,1955年11月出生,今年68歲,綏中人,2021年8月主動投案。


遼寧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薛恒受審

公開資料顯示,包括薛恒在內,遼寧省公安廳連續(xù)有3任廳長被查。薛恒與江蘇省委原常委、省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還有交集。

2022年2月,薛恒被開除黨籍,通報稱:

  • 薛恒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

  • 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金;

  • 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大搞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qū)和單位的選人用人制度;

  • 違規(guī)經商辦企業(yè);

  • 毫無紀法底線,以權謀私、執(zhí)法犯法,大肆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和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yè)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如今,薛恒獲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恒利用擔任遼寧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丹東市委書記,營口市委書記,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21年,薛恒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5億余元。

2019年8月,薛恒利用其曾任遼寧省丹東市委書記,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的請托,通過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為有關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2019年9月,薛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3萬元。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其中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shù)額巨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

鑒于薛恒自動投案,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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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歲"老虎"受審:退休后多次露面 王立科曾托他辦事

在落馬1年之后,“老虎”薛恒站上了法庭。

8月18日,遼寧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薛恒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這是薛恒主動投案之后首次出現(xiàn)在鏡頭前,央視公布的畫面顯示,鏡頭前的薛恒戴著黑框眼鏡、頭發(fā)花白。

據(jù)檢方指控,薛恒涉嫌兩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今年67歲的薛恒是去年落馬的。

2021年8月2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發(fā)布通報,遼寧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薛恒接受審查調查。



薛恒主動投案之前,已退休3年半

薛恒曾擔任過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遼寧省政協(xié)副主席。在主動投案之前,他已退休3年半(2018年1月退休)。

在退休之后,薛恒仍頻頻露面。

政知君注意到,在退休之后,薛恒多次參加慈善活動,還擔任了“遼寧省慈善總會第四屆理事會名譽會長”。

幾個細節(jié)值得關注。

其一,包括薛恒在內,遼寧省公安廳已連續(xù)有3任廳長被查。

2021年1月25日,遼寧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李文喜被查,李文喜于2002年5月至2011年3月?lián)芜|寧省公安廳廳長。

2021年8月23日,遼寧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薛恒主動投案。薛恒于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lián)芜|寧省公安廳廳長。

2022年3月1日,時任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王大偉任上被查。王大偉任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的時間,始于2013年3月。

除了薛恒之外,李文喜一案也已經開庭。

今年7月7日,李文喜在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檢方指控,從2004年至2021年,李文喜在“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等多個崗位上斂財高達5.46億余元。



李文喜受審畫面

其二,薛恒與江蘇省委原常委、省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有交集。

王立科在赴江蘇任職之前,長期在遼寧省工作,擔任過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葫蘆島市公安局局長、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大連市公安局局長等。

薛恒早年也曾在錦州工作。

據(jù)《廉政瞭望》此前披露,薛恒曾擔任某地書記,薛恒離任后,王立科的二哥王立維也去該地任書記,對薛恒在當?shù)氐挠H友頗為關照。王立科遠赴江蘇任職后,有關遼寧方面的事情,也多次拜托薛恒處理。

其三,薛恒被指曾“制造冤案”。

據(jù)《財經》記者了解,薛恒兼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期間,曾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并將其轉變?yōu)椤靶淌掳讣?,進而制造一起冤案,后被受害人實名舉報。

薛恒還被指“賣官鬻爵”。

今年2月,薛恒被開除黨籍。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通報稱,薛恒“大搞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qū)和單位的選人用人制度”“毫無紀法底線,以權謀私、執(zhí)法犯法,大肆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和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yè)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等。

其四,這是官方首次披露薛恒斂財?shù)臅r間節(jié)點。

據(jù)檢方指控:

  • 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恒利用擔任遼寧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黨組書記、廳長,丹東市委書記,營口市委書記,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省政協(xié)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 2005年至2021年,薛恒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5億余元。

一個細節(jié)是,薛恒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的時間是在2001年至2019年,不過,他收錢的時間是2005年至2021年。

2001年時,薛恒的身份是遼寧省民政廳副廳長,2003年4月,他晉升為民政廳廳長,兩年后他開始拿了第一筆錢。

除了受賄之外,薛恒還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9年,被告人薛恒離職后,利用其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請托,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6.3萬元。

不妨結合公訴時的消息來看。

今年5月,薛恒被公訴。當時最高檢提到,薛恒離職后利用其原擔任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xié)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