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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更新時間:2024-01-08 11:05:03作者:未知
同學好友搭車出了車禍,開車的同學被索賠59萬元……
1月7日,話題詞#3同學租車出車禍開車同學遭索賠59萬#,沖上熱搜第一。
相關話題沖上熱搜第一
據(jù)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車禍案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酌情減輕近一半賠償責任。
小汪、小史和小陳是大學同學,三人報名參加同一場考試。
因考點在校外,路程稍遠,三個考試“搭子”便盤算著租輛車,駕車前去考場。
圖為三人的聊天記錄
考試當天,小汪開著合租來的車,“兜”上小陳和小史,向目的地進發(fā)。
可車輛開出沒多遠,因小汪駕駛不慎,車輛猛地撞上電燈柱,造成車內三人受傷,車輛和電燈柱亦受損。
小陳傷重,當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
入院診斷小陳重型顱腦損傷、顱骨多發(fā)骨折、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右側視神經(jīng)管骨折、胸部損傷,還伴隨有多器官功能障礙等。
后來小陳又輾轉珠海、廣州兩地三家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累計住院98天,花費醫(yī)療費共計41.94萬余元。
經(jīng)鑒定,小陳手術治療后,顱腦及右眼兩處構成十級傷殘。
小陳認為,本次交通事故對自己造成嚴重人身財產損害,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小汪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汪應向其賠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shù)裙灿?9.26萬余元。
面對小陳的索賠,小汪滿腹委屈——
三人本是同學,因為關系好,為了方便,才想著租車一同赴考?!案缲韮骸备吒吲d興出門,也沒料想會出車禍。
自己當免費司機載同學,實屬好意,又不存在有意報復、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要自己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于理不合。
更何況小陳傷勢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
小汪稱:事故當天,小陳坐在后排,一上車就自顧玩手機,對系好安全帶的提醒充耳不聞,才遭受重傷。
法院認定“好意同乘”賠償責任減40%
香洲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陳和被告小汪系同學,相約一起租車外出考試,共同負擔租車費用,對外與租車公司形成有償服務的合同關系。
但對內,被告小汪駕駛車輛系基于三人之間的友情,無償履行該事務,并沒有額外向同學收取任何費用。
故在沒有事先明確責任分配,且該行為存在較高風險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駕駛人被告小汪與搭乘人原告小陳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系。
《道路事故認定書》雖然認定被告小汪對事故承擔全責,但該責任認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
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據(jù)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陳受傷一事上,固然存在過錯,但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原告小陳訴請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違民事活動的公平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應當減輕被告小汪的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好意同乘時的具體情況、事故事實以及被告小汪主動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等,酌情減輕其40%的賠償責任。
被告小汪需賠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shù)?8.71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小汪主動履行了支付賠償款的義務。
辦案法官指出: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情誼行為,對于維持人際關系和諧、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及倡導綠色出行均具有積極意義。
但無償幫助并非免責的理由,駕駛人對搭乘人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駕駛全程應保護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別讓好事成悲劇。
案件披露后,引發(fā)公眾熱議——
“防火防盜防哥們兒?!?“真的不要隨意讓別人搭車,不是不熱情,不是不善良,出了事都是司機責任?!?/blockquote>“以后車里要隨車攜帶免責協(xié)議了,或在車上寫‘坐車即默認免責’?!?/blockquote>“開車盡可能不要打搭其他人,尤其是對于那些看上去關系不錯但是很多事情不遵守規(guī)則也不聽勸阻的人來說,要學會果斷的拒絕?!?/blockquote>“雖然好意同乘的行為是好意,這個值得鼓勵,體現(xiàn)了互相幫助,但無論是開車人還是乘車人,都應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識?!?/p>
杭州小伙騎車載同事回家
同事車禍死亡小伙賠上百萬
對于珠海這個案子,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張澤誠律師表示,“并非所有好意同乘行為,都能在司法實踐中獲得如小汪這么大的責任減輕。”
張律師說,好意同乘在生活中其實非常普遍,上下班邀請同事搭便車,周末與好友相約同車自駕游,以及本案三人租車一人駕駛前往考點等,都屬于好意同乘行為。
好意同乘行為本身是建立在各方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幫忙的基礎上的,可一但發(fā)生交通事故,形成損失后,卻往往又導致各方訴諸司法解決。
那么,好心辦壞事,好心人是否需要賠償,又需要賠償多少呢?
《民法典》頒布之前,對無償搭乘引起的糾紛處理并無明確法律規(guī)定,僅在審判實務的個案處理上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由法院酌情減輕無償搭乘情況下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新的《民法典》實施后,規(guī)則進一步明確——
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橙柿互動注意到,杭州也有過這樣的“好意同乘”案子——
小楊與小陳是關系不錯的同事,然而小陳的一次好心搭載,卻令小楊不幸身亡,小陳也被小楊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賠180萬元。
2020年6月18日,因公司業(yè)務繁忙,小陳和小楊加班到才很晚下班。當時天下著雨,很難打車,小陳于是提出可以用自己電動自行車載小楊回家。小楊聽后一口答應,兩人便同乘一輛電動自行車離開公司。
小陳騎車行至某路口時,由于路面顛簸、雨天濕滑,車輛行駛過程中,小楊一時沒有抓穩(wěn)從后座摔下,頭部著地受傷。
小陳立馬下車撥打120,將小楊送往醫(yī)院??山?jīng)過兩天兩夜的搶救,小楊還是因傷勢過重死亡。
交警認定,事故根本原因是小陳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guī)定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小楊不負事故責任。
小楊家屬起訴:要小陳賠償醫(yī)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8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陳善意同意小楊搭乘其電動自行車,行為符合好意施惠。
但小陳駕車時仍負有高度安全注意義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好車輛,不能因免費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顧。
小陳違反了“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規(guī)定,應承擔小楊賠償責任。
而小楊乘坐電動自行車時未佩戴頭盔、未抓牢扶好,也有一定過錯。
法院酌定由小陳承擔80%的賠償責任,判決小陳賠償134.5萬元。
法官認為,對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損失,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施惠方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法律也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
但好意施惠關系中的施惠人亦應盡到注意義務,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不能因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顧。
“好意施惠”案件,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時,法院可能會酌情減少損害賠償。
張澤誠律師說:除好意同乘類案件外,生活中其實還有許多同類型的“好意施惠”案件。
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時,法院可能會酌情減少損害賠償責任。
如發(fā)生在湖南的“搭把手骨折案”——
年近七十的符大伯與周大伯原系同事關系,兩人與原單位幾名同事相約到海南三亞聚會。
期間,符大伯站在一塊礁石上拍完照后,因擔心其布鞋鞋底易滑,請周大伯幫忙扶一把。
周大伯伸手幫扶過程中,聽到骨頭“咔嚓”一響!符大伯左手骨折了。受傷的符大伯把好心的周大伯告上湖南一法院,堅決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周大伯受符大伯的請求幫助攙扶,行為屬于好意施惠。
而周大伯僅在具有故意或有重大過失時,才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本案中,周大伯對于符大伯受傷,并不存在過失或故意,攙扶行為并無不當,不應對符大伯的受傷結果承擔侵權責任。
但符大伯對自身身體狀況,及礁石周圍環(huán)境的危險性,應有所認知和預見。其明知存在風險仍然攀爬拍照,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損害后果。
法院判決:駁回符大伯要求賠償?shù)脑V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幫助攙扶行為屬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為,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判決周大伯不擔責,有助于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
張澤誠律師認為:不可否認,好意同乘、好意施惠本意都是一種善意行為。但好心如果辦了壞事,承擔責任卻成了法院裁判的必選項。
他提醒說,無償幫忙并非免責事由,好意同乘或好意施惠更需提高風險意識,對他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起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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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鐵過安檢被要求試喝一口 乘客索賠4.8萬 法院判了
近日,一乘客因過安檢被要求“試喝一口”自帶的瓶裝水,將廣州地鐵告上法庭索賠48100元,究竟是怎么回事?
“試喝一口”是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 資料圖/圖文無關 圖源:瀟湘晨報
過安檢“試喝一口”作為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是否涉嫌侵權?
乘客試喝自帶水后聲稱身體不適
起訴地鐵公司索賠48100元
2022年12月14日,因張某攜帶液體進站,安檢人員要求張某進行液體檢測,張某遂喝下其自帶的瓶裝水,后安檢人員將其放行進入地鐵乘車。
之后,張某稱,因他所喝的瓶裝水為自裝白開水,而其自身患有腸胃疾病,導致其喝水后身體極度不適,且此事也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擾,故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廣州地鐵公司侵權,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100元。
圖為廣州地鐵,乘客們排隊進行安檢
法院:要求“試喝”不存在過錯
乘客應配合、支持地鐵安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主張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廣州地鐵公司的安檢行為導致,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首先,廣州地鐵公司在進站處設置安檢并要求乘車人如攜帶液體需通過液體檢測儀或“試喝一口”等方式進行檢測,是其作為城市軌道交通經(jīng)營單位所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安檢人員要求張某對其攜帶的液體進行檢測,并不存在過錯。
其次,張某就其主張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張某提供的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等證據(jù)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間就已被診斷患有腸胃疾病并多次檢查就醫(yī),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癥狀被診斷有睡眠障礙。
因此,張某無法證明地鐵安檢要求其“試喝一口”自帶水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張某主張廣州地鐵公司對其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經(jīng)辦法官指出,安檢是地鐵公司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必要手段,乘客應盡可能支持和配合。
安檢“試喝一口”有必要嗎?有!
民法典等法律法規(guī)中對"試喝一口"的相關規(guī)定
溫馨提醒:乘坐地鐵時,請自覺配合工作人員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