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積分入學居住證年限分值要求 東莞積分入學居住證一年有幾分
2024-03-07
更新時間:2024-03-07 12:23:46作者:佚名
》》》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入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實施方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規(guī)范完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入讀本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含屬地購買學位和學位補貼,統(tǒng)稱“屬地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0〕3 號)等有關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申請條件符合《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及以下條件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統(tǒng)稱“申請人”),可選擇父或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作為“積分方”,通過積分入學方式,按學年申請入讀申請地所在鎮(zhèn)街(園區(qū))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具體條件為:
(一)年齡條件。申請人須年滿 6 周歲且不超過 18 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其中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年滿6 周歲(計算至入學當年的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在 6 周歲入學的基礎上符合相對應年級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yè)生。
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申請人,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fā)現(xiàn)申請留級重讀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戶籍條件。申請人須為我國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
(三)積分方條件
1. 積分方是東莞市戶籍的,可直接按本方案為申請人提出積分入學申請。
2. 積分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其中:
(1)積分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
?。?)積分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
(3)積分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積分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外國國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適用于本方案,符合優(yōu)待政策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可按照相應入學政策執(zhí)行。
第三條 申請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人,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確定積分入學“申請鎮(zhèn)街(園區(qū))”,向該“申請鎮(zhèn)街(園區(qū))”提出積分入學申請。其中“申請鎮(zhèn)街(園區(qū))”由相應部門按當年積分入學日程安排中的“資料初審”時間進行審核,如積分方的“申請鎮(zhèn)街(園區(qū))”在“資料初審”時間結束后發(fā)生變化的,不予以復核。具體審核標準見部門審核評分指引。
?。ㄒ唬┓e分方在正常參保狀態(tài)下現(xiàn)社保繳費所在的鎮(zhèn)街(園區(qū));
?。ǘ┓e分方現(xiàn)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在的鎮(zhèn)街(園區(qū));
?。ㄈ┓菛|莞市戶籍積分方持有的本市有效居住證登記的居住地址所在的鎮(zhèn)街(園區(qū));
?。ㄋ模〇|莞市戶籍的積分方現(xiàn)戶籍所在的鎮(zhèn)街(園區(qū));
?。ㄎ澹┓e分方、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已辦理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住宅所在的鎮(zhèn)街(園區(qū))。
第四條 積分項目
(一)工作原則。積分入學工作由市級統(tǒng)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zhèn)街(園區(qū))具體組織開展。積分項目按照“誰負責、誰審核、誰評分、誰解釋”的原則,由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評分以及解釋。
(二)積分依據。申請人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積分方”后,按此積分方“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以及“在本市居所情況”四個項目的情況計算積分。除“在本市居所情況”可選用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居所情況外,其他積分項目父母雙方不交叉或累計積分。
?。ㄈ┓e分項目和分值
1. 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
?。?)積分方一直是非東莞市戶籍:按其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累計年限計算(境外人員可合計在東莞市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年限),每累計滿 1 個月積 1.5 分(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
本項積分從其持本市《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首次簽發(fā)日期開始計算(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按首次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 4 月 30 日。
?。?)積分方一直是東莞市戶籍:以積分方的戶籍為依據,按其入戶東莞的年限從 2010 年 1 月 1 日開始計算,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 4 月 30 日,每累計滿 1 個月積1.5 分(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
(3)戶籍有調整的積分方(包括“原是非東莞市戶籍,現(xiàn)為東莞市戶籍”或“原是東莞市戶籍,現(xiàn)為非東莞市戶籍”):本項目合計積分方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及“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累計年限以及在東莞按不早于 2010 年1 月 1 日的累計入戶時間計算積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 4 月 30 日,每累計滿 1 個月積 1.5 分(以 30日為 1 個月計算)。
2. 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
積分方在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養(yǎng)老保險、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個險種繳納 1 個月積 0.3 分。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 4 月 30 日。
3. 在本市納稅情況
以積分方近 3 個納稅年度在東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計算積分,個人所得稅稅款按稅款入(退)庫日期統(tǒng)計,以實繳(退)金額計算。近 3 個納稅年度是指當年申請積分入學的前3 個完整年度,如 2023 年申請積分入學,以稅款入(退)庫日期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計算積分,以此類推。本項目總分值上限不超過 100 分。
(1)綜合所得:積分方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元積 0.005 分。
(2)經營所得:積分方繳納的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 元積 0.005 分。(經營所得含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3)投資在莞企業(yè)的積分方繳納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由被投資東莞企業(yè)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而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 元積 0.005 分。
(4)其他類型個人所得稅繳納:積分方繳納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 元積 0.005 分,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 1 元積 0.001 分,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不積分。
4. 在本市居所情況
積分方、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已辦理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住宅可積分。擁有多套自有居所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套自有居所參與積分,不疊加計算。
(1)自有居所與申請地在同一鎮(zhèn)街(園區(qū)),積 20 分;
?。?)自有居所與申請地不在同一鎮(zhèn)街(園區(qū)),積 10 分。
(四)申請材料。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各積分項目需提供材料和具體操作見附件《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積分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五條 申辦程序
(一)公布學位。各鎮(zhèn)街(園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對轄區(qū)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學位容量進行統(tǒng)計,核定當年可提供積分入學的年級和學位供給數,向社會公布。
(二)網上報名。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長在規(guī)定時間內登錄“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統(tǒng)一招生平臺”(統(tǒng)稱“招生平臺”),填寫積分入學相關信息及上傳佐證材料。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布為準。報名時間結束后,招生平臺自動關閉信息填寫和報名功能。
(三)資料初審。報名工作結束后,招生平臺將申請人家長填報的積分入學信息推送相應職能部門審核。審核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評分標準,在網上報名工作結束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評分工作。具體日程安排以當年公布為準。
(四)網上確認。初審結果公布后,申請人家長對初審結果無異議的,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初審結果進行“網上確認”。初審結果“網上確認”后,申請人家長不能再對積分入學有關報名信息和初審結果進行修改或復核。
初審不通過或對積分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家長,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復核指引提出復核,復核無誤后再進行“網上確認”。申請人家長不按時進行復核和網上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積分入學申請。復核過程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
(五)志愿填報?!熬W上確認”工作結束后,申請人家長根據申請鎮(zhèn)街(園區(qū))提供的學位情況、志愿填報規(guī)則、錄取規(guī)則等,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志愿填報。
(六)積分公示。各鎮(zhèn)街(園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最終積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公示期內如接到反映和舉報,經查核屬實后,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如發(fā)現(xiàn)有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
?。ㄆ撸W位安排。積分排名公布后,申請人家長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修改志愿。積分公示期結束后,各鎮(zhèn)街(園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和排名、申請人最終填報的志愿及學位供給情況,按公布的規(guī)則進行錄取。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學位供給計劃數的,依次按申請人在“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在本市居所情況”項目的得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四個項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現(xiàn)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簽、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第六條 轉學與升學
(一)申請人因其積分方服務地、自有居所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轉學到其他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或申請積分入學未被錄取需要再次申請的,須在新一年度的積分入學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積分入學申請,各審核部門根據積分標準,重新評定申請人積分,并按照當年提供的學位數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二)已在東莞市公辦小學就讀(含屬地購買服務)的申請人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后升讀東莞市公辦初中(含屬地購買服務)的,須重新申請積分入學并按積分排名錄取。
第七條 申請人家長在申請積分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不符合入學條件、無法辦理學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擔。其中,開學前被發(fā)現(xiàn)不符合積分入學條件的,撤銷其積分入學錄取結果;開學后無法辦理學籍的,撤銷其錄取結果;開學后發(fā)現(xiàn)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獲得入學資格的,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學業(yè),學期結束后,終止其積分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并在整個學段內不予受理該生積分入學申請;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取消其該學段屬地購買服務資格。
第八條 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鎮(zhèn)街(園區(qū))應當對積分入學工作進行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及時處理積分入學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并成立監(jiān)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jiān)督本方案的實施,嚴肅查處積分入學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方案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9 日。
附件:
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積分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點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