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糾紛涉及違法項目法院會處理嗎?
2024-01-25
更新時間:2024-01-25 07:36:56作者:佚名
導讀:之所以標題中帶個,是因為在明律師思前想后都覺得“騰退”這個概念的前綴,表述為__這樣“懸著”是極好的。
在現(xiàn)實中,你所遇到的騰退項目叫什么,是叫阿貓、阿狗還是鐵蛋,都不妨礙后面跟著的騰退二字發(fā)揮功效。
那么,面對這不講理的騰退,你究竟能夠怎么辦呢?
簡單講,騰退分兩種:拆房的和不拆房的。
后者比較常見的情形叫做“文保騰退”,這種項目確實是公益性的,不掙錢,房子本身是文物保護單位,騰出來是為了改建成博物館、紀念館或者名人故居,因而只騰空不拆房。
對于此種情形,被騰退人確實拿不到太高的補償,這點大家也都可以理解。
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下,略高于1:1的補償安置是沒有問題的。
關鍵是前面一種,以各種騰退的名義拆房,究其作用于被騰退人的性質而言,和征收幾乎沒有區(qū)別,都是拆房+補償安置的模式。
區(qū)別就在于,一般的征收項目有嚴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而言,首先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次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適用。
然而到了騰退項目這里,情況就大不一樣了。
騰退方或者是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兩個不是一個概念,有時會有很大區(qū)別),或者直接就是某建設項目的開發(fā)商,其所適用的騰退程序極為隨意、任性,往往就是一紙蓋著騰退方大印的公告和一本印制得還算精美的《騰退安置方案手冊》。
在此情況下,被騰退人如對補償安置不滿,其維權道路將會是十分坎坷、曲折的,在明律師在此提示大家以下幾點:
其一,絕大多數(shù)騰退項目都不適用590號令或者《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法院認為不是征收而是協(xié)議搬遷。
因此,那些被征收人極為熟悉、了解的征收法定程序,到了騰退項目上幾乎統(tǒng)統(tǒng)是不適用的。
我們知道,征收維權的一個原則就是“打程序,不打實體”。
而騰退項目也就是根據老百姓維權的這一特性而量身打造出來的。
“打程序”?讓你沒程序可打!協(xié)議搬遷,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簽約行為是自己行為自己責任,往往與政府無關。
據此,被騰退人雖與被征收人僅兩字之差,但在維權思路、方法上就會有很大的不同。
比較客觀的說法是,騰退項目的維權難度,的確要顯著高于規(guī)范的征收項目。
這就好比拳擊運動員碰上了散打王一樣,拳頭再重也沒用,他不知道散打是可以踢、摔的,而他自己又根本不會。
其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村務公開是“一以貫之”的不變維權起點。
無論要對土地、房屋做什么,背后一定是有項目存在的,沒項目,沒人會想起來動地。
因此,從釜底抽薪的維權原理出發(fā),通過信息公開、村務公開等手段全面了解涉案項目的建設情況,挖掘其中違法點進行博弈,便是騰退項目的重要維權之道。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guī)定的若干情形一般總有一項可以套用在眼下的騰退項目上,它或許不是“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但可以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以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以及兜底性質的“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那么基于此,依據第30條進行村務公開便是法律的應有之義,何況還有第(五)項“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這一兜底性條款的存在。
通過村務公開,就有可能發(fā)現(xiàn)騰退項目在程序上的違法之處,進而通過申請上級政府予以查處的途徑將政府拉入到協(xié)商溝通之中,為維權增加籌碼。
其三,時刻謹記,不要隨意簽約。
不隨意簽約決不等于不簽約,何況被騰退人所面對的很可能是一份法律意義上的民事協(xié)議而非行政的協(xié)議。
既然是民事協(xié)議性質,就必須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就不能出現(xiàn)逼簽、欺詐甚至組織人手幫拆的情形。
就這點而言,騰退的維權原則和一般征收是類似的,“沒簽”是一切的基礎。
字簽了就代表你認可了協(xié)議所約定的補償結果,再想推翻自然會有很大的難度。
當然,在實踐中簽約環(huán)節(jié)的“坑”將會非常多,缺乏經驗的被騰退人很容易在不明就里的情況下就草率簽字,過后則是悔之晚矣。
在明律師想提示大家的是,這里面很多都是“心理戰(zhàn)”,玩兒的是江湖騙子蒙人的那套把戲。
只要被騰退人內心足夠堅定,頭腦足夠冷靜清醒,避免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中招就是完全有可能的。
無論你多么想下筆簽字,在最后那一刻停下筆再想想,就足夠了。
其四,維權思路一定要開闊。
既然騰退方沒打算按套路出牌,那么被騰退人也一定要“接招”而不能固守591號令規(guī)定的程序不放。
譬如居于騰退核心位置的那個“騰退安置方案”,通常就是不可訴的,相關程序提不起來。
那么就需要大家開動腦筋想一想,整個項目究竟還有哪些可能的切入點,比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項目的環(huán)保問題?所能想到的,都有可能成為搭建協(xié)商平臺的機遇。
只要程序提起來平臺搭上去,提升補償就是可能的事情。
在明律師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騰退項目在實踐中往往追求高效率,強拆、幫拆會在較短的時間內降臨在未簽約走人的被騰退人身上。
因此,廣大被騰退人一定要做好面對挑戰(zhàn)、困難的充分準備,必要時盡早委托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介入案件,爭取在較短的時間、較小的空間之中為自己盡力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
從某種意義上說,騰退拆得快,則老百姓承受痛苦的時間也相對短,努力爭取一把還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