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使用房屋的租房合同范本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2024-01-12
更新時間:2024-01-12 20:11:20作者:佚名
一、具體危險犯是未遂犯嗎?
具體危險犯不是未遂犯,這是危險犯中的兩種不同分類:
1,根據危險犯的不同分類方法,可以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
2,也可以分為危險未遂犯和危險既遂犯。
(一)具體危險犯:
1,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xiàn)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于構成要件的內容。
2,作為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二)抽象危險犯:
1,是指行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險不屬于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為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制或者說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
3,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4,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為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fā)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嗎?
危害公共安全,產生一定的危險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產生某種危害后果的,稱之為危險犯。
而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guī)定了危險犯,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破罪、破壞交通設施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
危險犯未遂的判定,核心在于如何認識危險犯的既遂標準。因為,所謂危險犯的未遂形態(tài),在理論構造上即指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因為客觀原因尚未達到既遂狀態(tài)的危險犯,而危險犯的著手可依據結果犯未遂一般理論進行認識,并不具有本質上的特殊性,而與結果犯的既遂認定不同的是,危險犯通常并不存在現(xiàn)實的結果而具有認定上的特殊性。因此,準確界定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危險犯未遂認定的前提。
具體危險犯不是未遂犯,具體危險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具體危險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險,如果存在,就是具體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必須有具體危險產生,否則就無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