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執(zhí)行程序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執(zhí)行過程中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2024-02-29
更新時間:2024-02-29 07:37:14作者:未知
一、勞動合同解除是否必須書面通知
是的
1、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工作交接。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強調的是書面形式,一般是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公室或者董事長辦公室。勞動者證明已經通知了用人單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掛號信的形式郵寄給用人單位,保留掛號信回執(zhí)。另外,勞動者還可以采用證人證言的方式證明其已將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送達給了用人單位。
二、醫(yī)療期滿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醫(yī)療期結束后,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xù)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y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y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不管是勞動合同的解除還是終止,最終產生的比較重要的結果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不復存在。當然,《勞動合同法》中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分別做出了規(guī)定,若是存在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的情況,那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做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