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4-04-24
更新時間:2024-04-24 10:02:05作者:未知
一、法律規(guī)定國企試用期辭退嗎?
法律規(guī)定國企試用期辭退,發(fā)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辭退。每個公司都有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每位工作人員都應該遵守,無論職位大小,都必須做到應盡的職責享受到應有的待遇。那么,公司在聘用員工時,就會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明確的表示員工的酬勞和用人時間。每位員工都會有試用期,在一個月到六個月,主要都是看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決定,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這合同期間,公司會付給員工的酬勞,員工應遵守的規(guī)章制度。
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的條件,是不能不支付相應的資金薪水的,還有就是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不遵守而且屢次違反。在試用期間給用人單位或者是企業(yè)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不但不用付給員工資金反而可以追究職工的相關責任。
二、試用期的規(guī)定是什么?
用人單位和企業(yè)在試用期期間違反了和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要支付員工的相應的報酬的。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辭退員工的,公司強迫離職的話,可以申請賠償。具體怎么賠償,可以協(xié)商解決,按照當初簽訂的協(xié)議上來實施。要是遇到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受理。相信公司一定會給一個交代,這種事情千萬不能走極端,不能沖動,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心平氣和的用法律,正當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之舉。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是否自己的雙向選擇期限。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因為結算的是試用期工資,當然按照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目前我們國家關于試用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的,通常狀況之下,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主要還是因為勞動者存在著過錯,比如說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的,或者是存在著一些重大的違反公司章程,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