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guī)定仲裁口頭協(xié)議有效嗎(法律規(guī)定仲裁口頭協(xié)議有效嗎怎么寫)
2023-06-04
更新時間:2023-05-18 00:11:11作者:未知
一、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是什么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主要區(qū)別在于: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后罪的主體不僅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對于偷越國邊境人員放行這種狀況的話,肯定是屬于一種違法的行為,至于是否會構成犯罪行為,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來做出不同的判斷,并且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從主體上來看的話是特殊的主體,也就是邊防的國家工作人員才有可能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