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后單位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3-08-31
更新時間:2023-08-31 15:09:48作者:未知
一、最新決水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最新決水罪既遂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決水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區(qū)別是什么?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決水行為既能影響農田灌溉,也能使工農業(yè)生產因缺水而停產,從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兩者主要區(qū)別是: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使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造成犯罪對象即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物品、工具的毀壞,但尚不屬于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決水罪則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決水罪的決水屬于危險方法,既可以使大范圍的工農業(yè)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使大片農田被淹,重大公私財產受到損失;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謂決水不屬危險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范圍的農田被淹,或使工農業(yè)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破壞,其損害的嚴重程度上不及決水罪。
(三)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決水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由此可見,基于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論處即按決水罪論處。
決水的現象一旦發(fā)生,那么不可避免的會危害到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任何被司法機關以涉嫌觸犯了決水罪被抓捕的公民,若是認為自己沒有罪,那么是需要拿出實際的證據,證明自己并沒有實施開閘放水等的違法行為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于決水行為并不是特別的理解,實際上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嚴重的危害到我們社會公共安全,所以需要進行定罪量刑,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第714條當中所作出的明確規(guī)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會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進行相對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