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變更孩子的撫養(yǎng)權應該怎么辦(離婚后孩子變更撫養(yǎng)權問題)
2024-03-23
更新時間:2024-03-23 20:11:40作者:未知
戀愛時,你依我濃,各種送禮物,轉賬520、1314 ,準備驚喜。那么,一但兩個人的戀愛關系走到了盡頭,那在戀愛過程中,送對方的東西,在分手后,能要回嗎?
案情簡介:
2016年,笑笑通過社交平臺認識小剛,兩個人在網絡里被雙方的性格所吸引,很聊得來,順理成章的做了朋友。在網絡上聊了一段時間后,小剛提出了見面,笑笑也欣然答應。
就這樣,兩個人在2016年7月見了面,在一天的相處過程中,小剛覺得笑笑溫柔大方,笑笑也被小剛的幽默吸引,見面過后,雙方火速的確定了戀愛關系。
可是好景不長,在經過2年的戀愛后,兩個人和大多數情侶一樣,感情走到了盡頭。分手后,小剛覺得戀愛的這兩年,自己一直給笑笑送禮物、各種轉賬,覺得自己花了好多錢,吃了虧。于是小剛就給笑笑發(fā)微信,要求笑笑將自己給她轉的錢還回來,但是笑笑都沒有理會。
見笑笑對自己不理睬的態(tài)度,小剛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笑笑歸還131690.31元借款,同時還有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爭議焦點:
情侶分手后,在戀愛期給對方的財物,能要回嗎?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笑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小剛借款本金108700元,以及該款項自起訴之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律師分析:
在戀愛期間,男女朋友之間必然會發(fā)生經濟往來,比如相互贈送禮物、轉賬等,其實這種現象是較為普遍的。而且因為兩個人是男女朋友的關系,所以,有的時候即使是借款,雙方也會覺得不好意思,從而不會出具書面的借條。
如果兩個人能走到結婚還好,若中途分手了,那因為經濟產生的糾紛也就來了。那么,對于戀愛期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到底該怎么處理呢?
首先,在戀愛交往時,兩人肯定會因為共同的日常生活,產生一定的費用,比如餐飲、娛樂、旅游等正常的約會開銷。因為雙方并不存在特定的借貸合意,所以對于此類開銷,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其次,在戀愛關系期間必須準確區(qū)分,兩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是“贈與”還是“借款”。在戀愛期間,雙方相互給付的財物,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另外,在戀愛期間,一方在情人節(jié)、七夕等特殊節(jié)日,向另一方表達愛意,或者祝福的轉賬,或者金額為520、888、999、1314等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法院一般也會認為,這是雙方基于感情交流、表達愛意的贈與,一般也不能要回。
如果兩個人之間形成了借貸關系,那么這項借款,在雙方分手后,是可以要回的。法院一般會從兩個方面考量,來認定借貸關系:一是,雙方是否形成了借貸合意。二是,雙方是否存在款項出借的行為,比如兩個人相互要有借款的表達,以及借款的證據。
(注意:對于一方僅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如果另一方抗辯轉賬是屬于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的,那么一般要認定借貸關系已經發(fā)生。如果一方提供了證據可以證明其主張的,那么此時的舉證證明責任就應當由主張借貸關系存在的一方承擔。即主張借貸關系存在的一方需要提交其他證據以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存在,例如能證明被告承認借貸關系存在的雙方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
最后,在認定男女雙方,在戀愛關系期間的經濟往來,是屬于“借款”還是屬于“贈與”,應當按照轉款金額、戀愛關系程度、轉款附言、是否具有特殊含義等多種因素來進行認定,合理進行區(qū)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