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賄賂犯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貪賄犯罪量刑金額標準
2023-07-11
更新時間:2023-07-11 17:41:36作者:未知
一、法律規(guī)定犯罪預備追究責任么?
法律規(guī)定犯罪預備追究責任,畢竟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也是屬于著手實施相關的犯罪行為的。根據(jù)《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翱梢浴笔鞘跈嘈苑梢?guī)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
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guī)定“可以”應有之義。)至于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后來決定。
二、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xiàn)犯罪意圖,體現(xiàn)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jù)。
2、行為人已經(jīng)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guī)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xiàn)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我們國家對于犯罪的狀態(tài)是有不同的規(guī)定的,比如說犯罪既遂是屬于最常見的一種犯罪的狀態(tài),還有一些就是屬于犯罪未遂以及犯罪的預備狀態(tài),而針對犯罪預備狀態(tài)是比較輕微的,也正是因為這樣,針對犯罪預備所進行處罰的力度相對來說也就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