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期限規(guī)定是什么?
2024-03-01
更新時間:2024-03-01 02:34:43作者:佚名
不一定需要本人到場,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撤銷。
撤銷仲裁申請程序:
1.仲裁裁決撤銷申請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條規(guī)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形,分別是: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guī)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
3.時效問題
《仲裁法》第59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4.處理結果
對撤銷仲裁的申請,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駁回申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文章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撤銷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仲裁裁決如果沒有撤銷,本人一般情況是需要到場的,但是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出席,如果沒有委托代理人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撤銷仲裁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撤銷情形,可以駁回撤銷申請,撤銷裁決撤銷之后,可以在期限內重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