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之后分手因為不想結婚彩禮退還
2023-09-08
更新時間:2023-09-08 20:11:22作者:佚名
一、訂婚之后分手因為不想結婚彩禮退還
一般情況下,雙方不結婚了,彩禮應當退還。但是如果存在未婚同居情形,彩禮已經(jīng)用于雙方同居生活的,可以不予返還。
1.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同居生活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適當?shù)乜紤]女方因舉行婚宴所花的費用,80%以上的彩禮應予以返還。
2.對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記結婚、已登記結婚且已同居生活、結婚登記前后均同居生活的,應重視對婦女身心權益的保護,畢竟人身權價值的保護應遠遠超過對財產(chǎn)價值的保護。法院在審理中,可以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時間長短以及同居期間是否懷孕等情況作為婚約財產(chǎn)返還比例的主要參考因素,其返還的比例應有明顯的降低,考慮返還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對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禮數(shù)額不大;
(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有證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還。
如此才能凸顯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統(tǒng)一,與當代國情、民眾的認知水平相統(tǒng)一。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由誰來返還
通常認為,由于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qū)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持。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于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chǎn)糾紛特質(zhì),也有利于真正解決糾紛。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確立戀愛關系;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維持戀愛關系、增進感情等等。顯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給付時均不是以結婚為給付財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當?shù)亟Y婚習俗所為給付。因此,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