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律師可否閱卷(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律師應該怎么辦)
2024-01-12
更新時間:2024-01-12 10:09:04作者:佚名
刑事案件當中羈押和關押的區(qū)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因為羈押嚴格意義上是在刑事偵查階段所采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而法律上關押是針對囚犯的,也就是說,刑事案件宣判之后,會把罪犯關押到指定的地點當中。所以說,羈押是判刑前,關押是判刑后。
羈押和關押的區(qū)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關押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nèi)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tài)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逮捕后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后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提起公訴后,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jīng)高院批準,可再延長一個月。
所以在進入法院程序前,最長的羈押期限是10個半月。進入法庭審理后最長羈押期限要以審理程序來定,簡易程序是70天,普通程序是6個月。
其實,從表現(xiàn)形式上來說羈押和關押沒有什么本質(zhì)的區(qū)別,因為都是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也只能呆在指定的地點當中。其實,我們也沒有必要太過于追究羈押和關押的區(qū)別,因為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之后,實際上也就是被關押了。相關人員還是要關注案件本身的進展情況。
在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中,羈押和關押是不同的,羈押屬于強制措施的一種,只可以對嫌犯適用。在時間限制方面兩者亦有極大差別,羈押的時間,最長只能到三年零六個月,而關押則不同,此時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