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非法拆遷時、保留證據(jù)的小技巧
2024-06-28
更新時間:2024-06-28 22:38:59作者:未知
一、行政處罰沒有回避是合理的嗎?
行政處罰沒有回避是不合理的行為。在執(zhí)行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如果執(zhí)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已經(jīng)參與的要退出該案訴訟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體現(xiàn)了程序正義的特點和要求。
二、應當回避的情況有哪些?
應當回避的情形包括兩類:第一類是關系回避的情形,具體指: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4、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5、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6、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規(guī)定是彈性條款。在訴訟實務中,具體地解釋為審判人員等與當事人是關系密切的同學、朋友,或存在直接的上下級或戀愛關系等。
三、訴訟案件中需要執(zhí)行行為回避的內(nèi)容有哪些?
1、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2、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違反規(guī)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為了更好且更加公平的去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需要嚴格的遵守回避的制度,也就說如果執(zhí)行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與當事人之間有直接的厲害關系的,為了防止出現(xiàn)包庇的行為的,該工作人員需要進行回避,這也是我國相關法律中明確且強制性質的規(guī)定,各省市地區(qū)部門都需要嚴格的去執(zhí)行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