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間放棄繼承權的協(xié)議可以嗎 子女放棄繼承后可以再繼承嗎
2023-07-07
更新時間:2023-07-07 15:12:06作者:佚名
一、子女之間放棄繼承權的協(xié)議可以嗎?
子女之間放棄繼承權的協(xié)議可以,因為放棄繼承是屬于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既然是屬于權利的話,那么完全是可以放棄的。
父母去世前立的遺囑,只要父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如何訂立公證遺囑繼承?
(一)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shù)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二)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guī)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fā)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三)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四)批準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fā)給立遺囑人。
現(xiàn)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放棄繼承,必須是在財產還沒有進行繼承之前就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要求,也必須要通過書面的方式表明自己是放棄繼承的,大多情況之下的話,都會選擇通過協(xié)議書等相關的方式,清楚地聲明自己放棄相關的繼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