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guān)扒竊案立案法律條文規(guī)定刑罰是什么
2023-08-04
更新時間:2023-08-04 15:11:13作者:未知
?章先生系浙江某村村民,其父親和哥哥以及其他幾戶同村村民均在該村擁有合法的承包地,期間章先生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與其哥哥在自己承包地上建有一座廠房,并一直使用。2017年廠房所在土地面臨征收,隨后當?shù)亟值擂k向章先生下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要求章先生自行拆除其廠房,否則將強制拆除,而后街道組織大批人員對章先生廠房實施強制拆除,致使章先生損失慘重。
2018年5月份章先生所在村開始實施征地項目,由于征收補償標準過低章先生及同村數(shù)十戶村民對征收補償表示不能接受,遂電話與我所取得聯(lián)系,并邀請我所主任王xx律師親赴該村了解情況。
在了解具體情況后王xx律師就現(xiàn)有資料及情況制定了前期的維權(quán)方案,主要就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以及強制拆除廠房的行為提起相關(guān)的信息公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
在律師的指導下章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訴街道強制拆除廠房的訴訟程序,2018年6月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定于2018年8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開庭前由于提起相應的行政復議程序涉及到本案的審理,該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直至2018年10月11日該案正式公開開庭審理。由于案件情況復雜,法院決定于2019年1月10日再次公開審理該案。
庭審中被告街道辦辯稱涉案廠房占地于2005年9月27日國土部門與該村村委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涉案廠房占地早已被征收,原告建設廠房的行為屬于違法用地行為。同時辯稱原告建造廠房系未經(jīng)有關(guān)規(guī)劃部門的許可,廠房的建設也屬規(guī)劃違法。另辯稱其依法向原告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強制拆除原告廠房的行為程序合法實體也合法。
針對被告街道辦的答辯和提交的證據(jù),律師一一進行質(zhì)證,并指出原告所建廠房系2008年以前在自家承包地上建造,其用地合法且被告以2008年后生效的法律規(guī)范為依據(jù)明顯違背《立法法》關(guān)于法不溯及既往的的規(guī)定。同時指出被告所下達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并未載明原告名稱,而僅以你戶為送達主體和處罰主體,同時該決定并未載明原告應享有救濟途徑,由此可以確定該被告作出該《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的行為無論從程序還是實體都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同時對被告作出強拆程序的答辯從事實認定和程序上予以質(zhì)證。
后法院認定,被告在未查清涉案廠房基本情況下強制拆除原告廠房系明顯違法,同時被告依據(jù)2008年后生效的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強制拆除原告廠房系適用法律錯誤,此外被告未經(jīng)合法的程序強制拆除申請人廠房系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