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材料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嗎(父母是材料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嗎怎么處理)
2024-02-04
更新時間:2024-02-04 20:11:15作者:佚名
一、根據(jù)尋釁滋事罪最高法司法解釋哪些行為不是尋釁滋事?
1、根據(jù)《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2、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的尋釁滋事行為: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二、尋釁滋事罪怎么認定?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jié)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jié)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jié)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侵占他人財物等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尋釁滋事。若實施了這些行為的公民,可以證明自己是因為婚戀、或者是債務、鄰里等糾紛,才實施這些行為的,那么極有可能就不屬于尋釁滋事。對于這些糾紛,即使尋釁滋事罪不成立,行為人也一般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