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遺囑第一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2024-03-05
更新時間:2024-03-05 20:11:46作者:未知
離婚怎么分割房產
在離婚案件中或者在離婚后分割共同財產時,我們首先需要認定的是,該筆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對于離婚糾紛中訟爭房屋的權屬怎么認定?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認為,房屋所有權取得的時間,一般作為認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的根本依據(jù)。
無論登記于一方名下,還是登記于雙方名下,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提供證據(jù),能夠充分證明該房屋是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并且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只是婚后才領取房產證的,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也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法官在衡量某一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也就是說,看訟爭財產個人財產的性質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那么該財就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觀點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涉及到房產分割應根據(jù)《民法典》中“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盡量將房屋的分割與子女撫養(yǎng)相結合;而在分割方式上,通常會采取實物分割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guī)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jù)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p>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按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將夫妻共有的房屋判決給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或者無過錯方或者除訴爭房屋外無其他住所的一方。
但在雙方沒有子女或子女已成年無需撫養(yǎng),或者離婚是因女方過錯而導致的情況下,就不能教條地按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來處理,否則有失公平。
根據(jù)這一思路,分割房屋首先要確定其價值,以便在此基礎上給予另一方合理補償。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七十六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