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需要準備證明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的證據(jù)。因為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案件法官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jù)之一。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xié)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