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身攻擊”在法律上并沒有一個定義,理論上也好像找不到一個界限。但從眾多事實依據(jù)來看,人身攻擊應該是以輿論為導向,無法律效力,卻多半帶有明顯的個人主觀意愿,針對性強,目的明確的文字或言論;此文字、言論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且內(nèi)容詞性為貶義、攻擊性強;這樣我們應該可以給它下個定義:人身攻擊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觀意愿針對他人及身體以無差別文字、言論攻擊。其實這個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講應該叫侵犯人身權。每個人都有人身權,包括身份權和人格權。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而身份權包括了榮譽權、著作權、發(fā)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chǎn)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jiān)護權、親屬權。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