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按一般共同共有處理。雙方按出資比例或者貢顏大小進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產(chǎn)視為贈與行為,視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形成的債權(quán)、債務,可按共同債權(quán)、債務處理。屬于連帶之債。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chǎn)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或者又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經(jīng)齊幫助。
5、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繼承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