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有效嗎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第十七條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公民可以采用錄音的方式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chǎn)指定為部分繼承人繼承,錄音遺囑的內(nèi)容要具體明確,符合遺囑的實質要件。
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此外,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經(jīng)營的人都屬于利害關系人,這些人作為見證人時,所立的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是無效的??梢?,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應當是中立的,對遺產(chǎn)的分配沒有利害關系,盡可能保證遺囑符合遺囑人的愿意,更接近客觀事實。
由于錄音的載體極易改變,為了防止斷章取義或者剪輯,對此必須提供錄音的原始載體,不能有復制、剪輯,修改的痕跡。
綜上,在做錄音遺囑時,所做的內(nèi)容要明確、具體合法,有兩個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利害關系人以外的見證人,更重要的是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不能進行剪輯、修改,具備以上條件時,錄音遺囑才有效。
二、錄音遺囑的效力應該怎么認定
遺囑的效力認定如下:
1、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