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欠款達到5000元,才能以詐騙罪起訴。信用卡欠款2950未達到5000元,不能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銀行會以民事訴訟起訴,欠款人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起訴后拒不還款的,將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黑名單,會限制被執(zhí)行人乘坐飛機、乘坐列車軟臥、辦理貸款和信用卡以及擔任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屬于惡意透支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罪來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規(guī)定惡意透支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即達到刑法第196條“數額較大”標準,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同樣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