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中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為了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實現(xiàn),本法對侵犯公民的上述權利的行為規(guī)定了報復陷害罪。報復陷害是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聯(lián)系在一起的,因此,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顒?。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所謂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和其他黨政機關告發(fā)、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人??馗嫒思瓤梢允且话愎瘢部梢允菄夜ぷ魅藛T。所謂申訴人,是指對于自己所受的處分不服,向原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意見,要求改變原來處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人。申訴人并不限于受處分的公民本人,還包括為他人申訴的其他公民。所謂批評人,是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意見的人。所謂舉報人,是指揭發(fā)、檢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這里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并不限于對實施報復陷害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控告、申訴、批評與舉報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仍然構成報復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子女的犯罪行為,該國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也構成報復陷害罪。因為一切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與舉報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要做到這一點,就不能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任何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否則就不利于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顒?。
根據(jù)憲法第41條的規(guī)定,上述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在提出控告、申訴和批評意見時,不得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亂否則,不僅不屬于本條的保護對象,如果情節(jié)嚴重,還應當依照本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