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期間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傷,經(jīng)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鑒定達到10級傷殘的可以報工傷。
2.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jù)。
第十五條 省、地(市)、縣(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shù)貏趧?、衛(wèi)生等行政部門或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辦公室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醫(yī)生組成專家組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也可以設立勞動鑒定檢查中心開展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