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
第一,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為了充分保護最應當被救濟的近親屬,原則上請求權人應是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或者與受害人有緊密聯系的近親屬,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親屬,如受害人生前扶養(yǎng)的子女、父母等。
第
二,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分立是指原單位一分為
二,合并是指兩個單位合二為一。單位分立、合并的,都涉及分立、合并前的單位所享有的侵權請求權在分立、合并后由誰行使的問題。單位在分立、合并過程中一般都會通過合同對權利的承繼者作出安排,沒有作出安排的,則依據民法典、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誰有權承繼這種權利。一旦確定了承繼權利者,其就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被侵權人死亡,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支付被侵權人死亡前的醫(yī)療費等合理費用的,不一定是被侵權人本身,而是其親屬、朋友或者其他人;對于喪葬費,由于受害人已經死亡,只能是其親屬、朋友或者其他人支付。若支付這些費用的是被侵權人的近親屬,這些近親屬當然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這些費用,若支付這些費用的并非其近親屬,而是其朋友、其他人或者某一單位,實際支付費用的主體也可以作為獨立請求權人請求侵權人賠償這些費用。
但若侵權人已將這些費用賠償給被侵權人近親屬的,實際支付這些費用的主體就不能再向侵權人請求賠償,而只能要求獲得賠償的近親屬返還這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