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對于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危害,也極易誘發(fā)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為,對于維護社會治安,凈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本罪的對象包括各種淫穢物品,如各種淫穢的書刊、報紙、畫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淫穢玩具、娛樂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穢文字、圖案的生活用品等等。傳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傳播赤裸裸的淫穢物品,也可以改頭換面,在藝術品中故意加入淫穢情節(jié),或者在小說中故意加入淫穢描寫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布。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fā)表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于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2、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shù)搅硪粋€地方。
4、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shù)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5、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tài)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shù)人前來觀看。
6、發(fā)表行為,即公之于眾,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
7、郵寄行為,指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8、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傳播行為,《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lián)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八種行為,都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經常地傳播淫穢物品;所傳播的淫穢物品數(shù)量較大;雖然傳播淫穢物品數(shù)量不大、次數(shù)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shù)眾多,造成的后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但行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況下,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比如行為人自己觀看淫穢物品,對于他人圍觀不聞不問,因而造成惡劣影響的,即可按本罪論處。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討好他人或引誘他人墮落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因為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誤將有淫穢物內容的書刊、圖片等傳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