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guī)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數額,應當是前款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xù)費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該解釋還規(guī)定了判斷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幾種情形,一是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是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是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是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是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六是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通過以上情形進行判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的規(guī)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透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