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xiàn)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這里的現(xiàn)金,是指貨幣資金,即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在債務重組的情況下,以現(xiàn)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xiàn)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xiàn)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本章所指的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xié)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轉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為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yè)而言,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債務轉為資本的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股權。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種情形在內的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種方法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例如,以轉讓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債務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主要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消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消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