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在押(或服刑)人員辦理離婚,與正常的離婚存在一些不同之處。
一、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xié)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但因為在押服刑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所以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
二、由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般情況下,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基于被告作為在押人員的特殊性,如果被告屬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三、開庭地點設在監(jiān)獄等服刑機構服刑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應訴。一般情況下,受理案件的法院會安排到監(jiān)獄所在地開庭,以保證原告的訴權得以正常進行。另外,與服刑人員離婚,在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上,被告作為服刑人員,失去人身自由,不宜直接撫養(yǎng)子女,所以,法院一般會判決子女由原告方撫養(yǎng)。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