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勞動爭議時,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是最為關鍵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20年專門發(fā)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了認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可參照的憑證,包括: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本通知明確規(guī)定(1)、(3)、(4)項的有關憑證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當然員工也可以提交例如工作證(最好蓋有公章)、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等等來證明勞動關系。
二、法律依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