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yán)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zé)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gòu)成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guā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教學(xué)、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gòu)成本罪。
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而誤認(rèn)為是真實的恐怖信息,或者將某種非恐怖威脅的行動誤認(rèn)為是恐怖行動而加以編輯、發(fā)布,不構(gòu)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制造混亂,發(fā)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