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應該要怎么認定 傳授犯罪方法罪構成要件
2023-09-25
更新時間:2023-09-25 04:17:11作者:佚名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罪名,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新修訂的修正案將行賄對象的范圍擴大,即行賄罪的對象不僅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本罪的行賄內(nèi)容則是物質性利益,而不包括非物質行利益(性賄賂),本罪犯罪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關系密切人以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和關系密切人。對于近親屬的范圍應當引用《民通意見》中近親屬的概念,對于關系密切人的范圍應該從形式和實質上進行判斷。最后對于離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是指曾經(jīng)是國家工作人員,但由于離休、退休、辭職、辭退等原因已離開了國家工作人員崗位的人。本罪主觀目的"謀取不正當利益",對于"不正當利益"的界定應該采取職務違背說。對于禮尚往來和感情投資應該符合我國人情交往傳統(tǒng)而不能一概認定為本罪。同時對于既遂和未遂的認定應該結合行賄人是否給予財物以及被行賄人是否"實質"收取財物進行判定。對于本罪犯罪數(shù)額參照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于本罪共犯分析需要考慮行賄人、被行賄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是否有共同故意,從犯罪主觀方面進行探討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