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處理行政申訴案件的程序是
1.立案
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
1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可能不足的;
2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3 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 有證據(jù)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行政申訴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2.審查
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后,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審判活動調卷審查,并在立案以后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對于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是否提出抗訴的決定。
3.提請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4.出庭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5.提出檢察建議
對于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單位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