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變造貨幣犯罪的司法規(guī)定是什么
2023-11-02
更新時間:2023-11-02 18:04:46作者:未知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jiān)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閱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 (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jīng)管、經(jīng)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核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 (邊)境,是指違反規(guī)定,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fā)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 (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為。
如果上述國家工作人員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則應屬于組織他人偷越國 (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因此,應依照組織他人偷越國 (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 (邊)境罪定罪處罰。
根據(jù)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 (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后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發(fā)的《關于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guī)定,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為企圖偷越國 (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為,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并從重處罰。